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学院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对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审理委员会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工作机构,其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其成员原则上在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提案审理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若成员任期内工作变动,根据提案工作需要,按上述要求和方法补选、确认。
第五条 提案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理代表提出的提案;
(三)向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四)按提案内容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
(五)督促检查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代表通报,并征集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部门。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三人以上亲笔签名为有效提案,其中一位代表为提案人,其余代表为附议人。
第七条 提案人书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制的提案征集表格,应一事一案。提案内容应由提案题目、情况分析、具体建议三部分组成,书写(打印)清楚。以代表团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提案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代表团代表成员意见基本一致的有关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提案,为代表团集体提案。代表团提案的提案人为该代表团,在“附议人”栏中由团长签名,并注明附议人数。
第九条 提案内容遵循的原则
(一)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属于本院、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三)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教代会之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时间一般为半个月到一个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印发书面通知和提案征集表格,代表按规定的时间上交提案表。
第四章 提案的立案、办理与反馈
第十一条 提案的立案条件:符合提案程序,且对学院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工作影响较大;学院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众多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属于学院和教代会职权范围的;学院暂时无能力解决的问题;不符合提案规范、缺乏可操作性的;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属于学术讨论的;属于一般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的。
第十三条 对学院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并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
第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分类、汇总(内容基本一致的可并案),向大会作代表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会后进入办理阶段,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经审理不予立案的,可根据不同情况作退回或意见、建议处理。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以适当方式转送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含意见、建议)一个半月内要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复(一案一报),回复内容包括:对可以解决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方案和期限;对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问题说明情况和原因。
提案办理完毕,要在提案表承办栏中填写办理情况和结果。办理结果必须明确“已经办理”、“正在办理”、“暂缓办理”和“无法办理”四种意见。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征求提案代表意见后送交提案审理委员会。
第十七条 提案代表在接到提案办理结果后,应在意见反馈表中签署意见并对提案办理结果填上“满意”、“基本满意”或“不满意”。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在提案办理过程中,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含涉及学院全局性问题的综合提案),由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根据情况可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讨论和研究。
第十九条 提案审理委员会应认真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提案代表的反馈意见;对提案落实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在院工会的组织下,对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部门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部门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不积极落实提案而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部门,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教代会通过后,由院党委批准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