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5作者:浏览次数:385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省、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校务公开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校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原则

推进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推进学院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广大教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深化教育改革、确保稳定和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的客观需要。

推行校务公开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主抓,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纪检、工会协调配合和监督,教职工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的原则;要坚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不断完善,简便易行,方便监督,依法公开的原则。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凡属与学院管理、教育改革发展密切相关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事项和涉及科学技术、商业秘密的事项以外,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主要内容有:

(一)向社会公开的事项

1、招生事务,包括招生计划、工作程序、政策、纪律以及录取的结果;

2、毕业生就业事务,包括毕业生生源、工作程序、政策、纪律以及就业结果;

3、收费,包括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时间和代收代办项目;

4、信访接待部门和监督检查部门的举报电话。

(二)向学生公开的事项

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包括学生的学籍管理(休、退、复、转、修)、评优、奖学金、贷学金和困难补助的发放,学生综合测评,学生违纪处理及毕业生就业政策以及就业结果。

(三)向教职工公开的事务

1、学院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决策与实施方案;

2、人事制度改革、全员合同聘任方案,职称评定、评先评优、年度考核、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晋薪晋级的标准、条件、操作程序及履行情况,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等情况;

3、学院教育经费及其它各项收入的来源、支出及使用管理情况,财务预决算、重大开支项目、招待费使用情况等;

4、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及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包括工程项目和采购方案、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及工程决算和审计报告;

5、领导干部重要事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民主评议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情况,以及领导干部按规定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6、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职工住房分配调整,购(建)房方案,住房货币化补贴情况,职工福利方案,住房公积金以及其它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7、社会与公民向学院捐款、赠物及其使用和管理情况。

三、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凡是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都必须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或评议监督。

(二)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商解决属于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一些重要事项。

(三)校情发布会。召开中层干部会、教职工代表或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校情发布会,由学院领导或有关负责人根据校务公开内容报告有关公开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群众的质询和建议。

(四)根据某一事项召开学院领导与相关教职工职工民主对话会、咨询会。沟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

(五)通过校务公开栏、校报、广播、校园网等形式,发布有关校务公开的事项或教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

四、 校务公开工作的要求

(一)校务公开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院党委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

(二)各职能部门根据校务公开的内容,制定职责范围内的实施方案,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形式、程序及要求等。各系部参照校务公开的相关内容和形式,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方案。

(三)重视对校务公开的信息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学院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限期答复。

(四)各职能部门和各系部在工作实践中要将校务公开贯穿于行政管理工作之中,纳入目标管理,与其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五、 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校务公开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任副组长,副院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委、工会、财务处、后勤处、招毕办、教务处、学工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研究决定校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校务公开办公室设在行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院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二)成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小组,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工会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学院校务公开工作的检查监督工作,工会具体负责校务公开的监督协调工作。

(三)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