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职工代表
大会提案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院工作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院决策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推进学院加快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机构
第四条 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审理委员会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提案审理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选举产生。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其成员原则上在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提案审理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若成员任期内工作变动,工作确又需要,按上述要求和方法补选和确认。
第五条 提案审理委员会职责
(一)根据学院的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
(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审理代表提出的提案;
(三)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四)按提案内容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
(五)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代表通报,并征集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六)评选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
第三章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
第六条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三人以上亲笔签名为有效提案,其中,一位代表为提案人,二人以上代表为附议人。
第七条 提案代表书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应一事一案,意见和建议要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以代表团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提案审理委员会
第八条 代表团代表成员意见基本一致的有关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的提案,为代表团集体提案。代表团提案的提案人为该代表团,在“附议人”栏中由团长签名,并注明附议人数。
第九条 提案内容及遵循的原则
(一)提案内容主要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等方面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二)提案内容遵循的原则
1、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属于本校、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的问题;
3、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
第十条 提案征集时间
(一)原则上每年召开教代会之前征集一次;
(二)征集时间一般为半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印发书面通知和提案征集表格,代表按规定的时间上交提案表,超过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一条 提案审理委员会对各代表团上交的提案进行审理。对符合提案要求、有价值的提案予以立案,并进行编号、登记、分类,汇总后向大会作代表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报告。会后进入办理阶段,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办理结果通报提案人。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案,作一般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大会主席团审查,提交大会通过,列为大会议案。
提案办理流程为:提案审理委员会通知——三人以上代表提
案——交所在代表团初审——提案审理委员会审理汇总、立案等——大会报告——按提案内容分类送相关领导批阅——相关职能部门(办理、落实、签复)——提案审理委员会对办理结果通报提案代表——提案代表对提案处理结果的意见(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提案审理委员会向下次代表大会作办理结果说明——提案表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一个半月内要在提案表承办栏中做出明确答复。对能够解决的提案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对暂缓解决的或无法解决的提案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第十三条 对可以解决的提案,承办部门要按照解决方案和期限落实。并对落实后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反馈到提案审理委员会,由提案审理委员会在征求提案代表意见后决定是否可以结案。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在办理提案中,要有部门领导分管,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含涉及学院全局性问题的综合提案),由牵头部门与协办部门(相关部门)协商,制定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根据情况可邀请提案代表参加讨论和研究。
第十五条 提案代表在接到提案办理结果后,应在意见反馈表中签署意见并对提案办理结果填上“满意”或“基本满意”或
“不满意”。
第十六条 提案审理委员会应认真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工作。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提案人反馈的意见。对提案落实的情况可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出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要在院工会的组织下,对与本专门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第十七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承办提案先进单位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名,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后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对提案不积极落实,导致提案搁置的承办单位,由提案审理委员会提出,报教代会主席团批准,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经教代会通过后,由院党委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则由教代会主席团解释。
二00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