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作者:浏览次数:225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经20071028第四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教育工会颁发的《高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武汉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是我院教职工对学院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院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参与学院管理,推进学院民主建设,紧紧围绕学院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学院党委对教代会的领导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工作小组,审批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

第六条 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由学院行政开支。

第七条 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学院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成员,主持主席团工作。必要时,学院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活动由学院工会主持,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团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三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九条 学院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院长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报告、基础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议建议权所涉及的内容,均属学院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直接关系到学院发展方向、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培养目标的实现。

()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励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院长颁布实施。

上述方案或办法由学院行政起草,工会参与讨论。方案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教代会正式会议审议,经教代会通过后,由院长颁布实施。对一时难以把握或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院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请教代会审议通过,由院长颁布实施。

()审议决定权。讨论涉及教职工住房分配方面的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审议决定权涉及的内容是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教代会对此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由学院行政按教代会的决定贯彻实施。

()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院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学院党委或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教代会评议干部由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主持,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可以和学院党委考核中层干部、上级党委考核学院领导干部结合起来。

第十条 院长应每年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姿态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按选区,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占学院教职工比例,一般为20%左右。代表既要体现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教辅等一线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45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 学院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分工会主席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各选区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所在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能当选,各选区将结果报学院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第十五条 代表在学院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院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受到记过以上党纪和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其代表资格停止;代表丧失条件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院提出撤消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可以作出撤消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经学院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以上代表资格变动、停止、取消、撤消由代表所在单位及时书面报告学院工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代表出现缺额,学院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院的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院离退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并与学院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其总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请假。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具有全局观念和民主作风,能够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听取和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岗位任务,主人翁责任感强。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

()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有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有权向学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院各部门提出询问;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能力;

()模范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岗位任务;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五章           组织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召开会议,一般每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同意。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报请院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教代会每次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筹备

召开教代会前,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学院党、政、工有关部门参加,由工会牵头的大会筹备机构,并设立若干工作小组进行具体筹备工作。

换届时应制定会议代表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案征集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主席团

召开教代会时,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一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学和工作一线代表应占较大比例。工会负责人担任大会秘书长,大会主席团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议题

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大会筹备机构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和吸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请学院党委讨论,提出议题建议,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提案

在召开教代会前15天,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主要围绕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应遵循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的原则。工会和提案审理委员会要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和处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

凡属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定的方案、决议,都要坚决贯彻执行和落实。学院行政是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主要执行者,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并负责在下次教代会上汇报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教代会专门业务的工作机构。根据教代会职权,结合我院实际,教代会设立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其成员原则上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深入群众,了解并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并审议准备提交教代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方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教代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以及提案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院工会汇报,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或大会报告工作;经常与对口行政部门联系,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行使至下届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产生为止。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联席会议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有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可由工会组织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在工会主持下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人数组成若干代表团,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九条 为适应学院发展和分级管理的需要,逐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院教代会和工会的领导。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

()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对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活动,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做好教代会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报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