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14作者:浏览次数:284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经20071028第四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商业服务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院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学院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以宪法为活动的根本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四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院工会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对学院行政工作行使职权,动员和教育全体教职工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与建设,完成岗位任务;同时发动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六条 院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协助院党委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向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加强法制教育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

(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组织教职工通过教代会、校务公开以及其它方式,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通过法律监督、法律咨询等形式为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教职工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教师、先进工作者)的推荐、评选和管理工作。

(五)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开展“三育人”活动。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等知识,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六)督促行政做好有关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工作,与行政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积极开展送温暖活动,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

(七)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深入开展建设“教工之家”活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九)做好新会员的接收工作。对会员进行工会基本知识的教育。

第三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学院工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占学院全体会员的比例,一般为20%左右。代表既要体现代表性,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学、科研、教辅等一线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45岁以下中、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会员代表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院工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产生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由11—13人组成,并选举产生主席1人,常务副主席1人,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适当时可选举产生兼职副主席1人。

工会委员会报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刻制印章,设立独立账户,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再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讨论

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院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和对院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五)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5人组成,并选举产生主任1人。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规定,审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学院发展和工作需要,在适当时候可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方面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六条 系部和行政部门以党总支和直属支部为单位,成立分工会委员会。分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人组成,分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分工会主席1人,委员中须有1名女成员。每届任期与院工会委员会同步。各分工会根据会员工作部门或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若干个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1人。

第十七条 努力建立一支同广大教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活跃工会工作。

第十八条 院工会努力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加强院、系部两级工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院工会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院工会定期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工会组织、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总结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院工会委员会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宣传学院党委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的办学思想,宣传和解释教代会的性质、作用和任务;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并进行培训;

(三)提出召开教代会的方案和议题的建议;

(四)征集、整理提案,交教代会提案审理委员会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期间的组织工作和会务工作;

(六)组织教代会代表传达会议精神,发动教职工群众和督促有关部门实现大会决议;

(七)组织教职工代表团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情况;

(八)承办教代会或大会主席团交办的事宜。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负责人经教代会选举参加教代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全总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我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举行。具体作如下规定:

(一)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兼任教职工代表,但非会员教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共同组成,大会主席团合设并承担两个大会的工作。

(三)职能相近的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积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院工会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财产财务

第二十五条 院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院行政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划拨的经费;

(三)学院补助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学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