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商院党〔2014〕18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部门、各院系部、各单位,各基层工会:
《武汉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经武汉商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商学院委员会
武汉商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经2014年6月28日武汉商学院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校长应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师和青年教师代表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基层工会为选区单位,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基层工会主席一般应列为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更换和代表资格的停止、撤销及程序
(一)代表在选举单位内部调动时,其代表资格一般予以保留。其中,代表因岗位、职务发生变化不便履行代表职责或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须辞去代表资格;
(二)代表调出原选举单位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代表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
(四)代表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代表受到记过以上党纪和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其代表资格停止;
(六)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消代表资格的决定,并报学校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
(七)代表出现缺额需要补选的,由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以上终止、停止、撤销代表资格等情况,由代表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学校工会备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名,并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其总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接受评议和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时,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需要修改、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主席团(大会期间为主席团,闭会期间为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执行委员会)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学校主要领导担任主席(执行委员会主任),工会负责人担任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期间的工作。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主持召开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重要问题。
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召开执行委员会会议并联系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主任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其成员原则上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深入群众,了解并听取教职工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并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方案,进行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与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业务相关的教代会决议、决定贯彻执行以及提案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向校工会汇报,根据需要向主席团或大会报告工作;经常与对口行政部门联系,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前一个月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要围绕学院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向大会报告提案审查立案情况,提请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代表人数组成若干代表团,由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和学校工会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