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工会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07-12作者:浏览次数:387

武商院工〔2016〕9号


关于印发《武汉商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武汉商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经武汉商学院第一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商学院工会委员会

二0一六年七月八日

武汉商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武汉商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商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委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会员和教职工利益的代表。

第三条 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工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校工会支持学校行政负责人对学校行政工作行

使职权,动员和教育全体教职工遵纪守法,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与建设,完成岗位任务;发动全体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基本任务

第六条 校工会的基本任务:

(一)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学校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方面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制定。

(三)组织教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教学科研创新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四)对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教职工学文化、学理论、学业务、学法律等知识,开展健康向上的文艺体育活动。

(五)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协助行政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开展困难帮扶、慰问和送温暖活动,做好教职工医疗互助工作。

(六)维护女教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七)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八)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

第三章工会组织

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学校工会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代表以基层工会为选举单位,由会员直接选举产生。

第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校工会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选举出席上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九条 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委员由11—15人组成。主席和副主席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工会委员会报经上级工会批准后,刻制印章,设立独立账户,办理社团法人资格登记,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会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工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要问题需经过集体讨论才做出决定。

第十二条 工会委员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至两次会议,讨论和决定以下问题: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校党委、上级工会有关决定、指示;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的工作报告和对校党委、上级工会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工会工作总结和计划;

(四)工会经费预、决算及重大财务支出;

(五)有关教职工权益的重大问题和向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重大建议;

(六)工会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七)工会会员会籍处理;

(八)必须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其他问题。

第十三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5人组成,并选举产生主任1人。

第十四条 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费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工会财务工作规定,审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产管理情况,对不正当的经费开支,有权批评或制止。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和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个工作委员会承担相关方面的工作。各工作委员会由工会委员会选聘工会积极分子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人。工作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工会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十六条 教学院部和行政部门以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为单位,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由3至5人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1人,委员中须有1名女成员。每届任期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步。各基层工会根据会员工作部门或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若干个工会小组,选举产生工会小组长1人。

第十七条 努力建立一支同广大教职工群众密切联系、热心为群众办事、热爱工会工作的积极分子队伍,活跃工会工作。

第十八条 校工会努力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加强院部两级工会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九条 校工会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校工会定期评选、表彰、奖励先进基层工会组织、优秀工会干部、优秀工会积极分子,总结推广他们的工作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四章 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其职责是: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负责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并担任领导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举行。具体作如下规定:

(一)会员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同时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兼任教职工代表,但非会员教职工代表不能兼任会员代表。

工会会员代表的更换和代表资格的停止、撤销及程序与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一致。

(二)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团共同组成,大会主席团合设并承担两个大会的工作。

(三)职能相近的工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合设并承担两个委员会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工会积极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权利,教职工代表因行使职权而受到刁难、打击时,校工会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有关方面做出严肃处理。

第五章 工会财产财务

第二十五条 校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学校行政按全部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划拨的经费(其中按规定上解50%);

(三)学校补助的经费;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工会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使用与管理以及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学校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主题词: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报:校党委、市教育工会

送:党委办公室

发:各基层工会

武汉商学院工会办公室                2016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