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号)、《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工发[2018]6号)的规定,明确了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以及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武汉商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勤俭节约的有关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坚持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和教职工群众服务的方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教职工用之于教职工,把更多工会经费用在教职工身上,为教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让工会经费真正惠及教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
工会的经费收支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预算调整)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按照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依法接受上级工会监督。
二、工会经费收入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工会会员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 向所在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三、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工会举办政治、法律、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酬金,用于组织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优秀学员的评选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10%,每名优秀学员奖励不超过500 元。
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每次比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可发放奖品或奖金。一等奖人均不超过500 元,三等奖人均不超过200元。不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 元的纪念品,每年不超过一次。
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组队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体育项目的团体比赛(包括类似活动),获奖队不超过参赛队的三分之二,对取得团体项目第一名的,给予参加人员每人不超过150元奖品(或奖金),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取得第二名及以后获奖名次的奖品(或奖金)依次下降一定等次。学校组队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团体比赛(包括类似活动),取得团体项目第一名的,参加人员每人不超过500元奖品(或奖金)。取得第二名及以后获奖名次的奖品(或奖金)依次下降一定等次。参加上级各类比赛(包括类似活动)的个人,比照执行。凡上级主办单位已给予奖励的,学校不再重复奖励。
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如有统一着装要求,可为参赛者购买服装(含鞋子), 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每次不超过500 元。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确需为参赛者(含领队)购买服装的,每人不超过5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 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500 元的劳务费;其他工作人员中,非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100元的补贴,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标准发放。
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也可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范围限于省内,且须当日往返,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确需途中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每餐人均不超过40 元,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每人每年不超过1700 元。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如普通月饼、粽子、米、油、肉、蛋、水果等。工会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不超过300 元的实物慰问品, 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但不得发放现金和购物卡。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品,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500 元的慰问品。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 元的纪念品。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不超过二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3000 元的慰问金,直系亲属(限会员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 元的慰问金。
工会开展生病住院、直系亲属去世、会员退休等慰问活动时,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不得重复慰问。
(五)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活动要面向劳动模范、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应优先选择在工会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5天(不含路途), 每人不超过3500 元(包括往返路费、伙食费、住宿费、活动费以及公杂费等)。活动往返路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政负担。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活动,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四、维权支出是指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校园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五)送温暖费。用于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补助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所需经费以单位行政为主、工会经费补助为辅。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安康保险”。
五、业务支出是指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会议费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各项奖励的支出,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活动、竞赛所创价值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工会可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和积极分子,每两年奖励一次,表彰奖励的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10%,每人奖金(奖品)不超过500 元。
六、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的相关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大吃大喝、购买购物卡或代金券等;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七、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的审批程序
(一)开展文体活动,要有经费预算、活动通知、实施方案以及参加人员名单等,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比赛结果或获奖通报文件;
(二)发放奖金、奖品、纪念品、劳务费及补贴等,要有签领单;
(三)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或附购物清单;
(四)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范围和次数;
(五)对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六)组织慰问活动要制定细则、统一标准、完善手续;
(七)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须提供就餐人员名单、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实施。原《武汉商学院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武商院工[2016]5号)同时废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