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管理好、使用好教职工福利费,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一、福利费来源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学校按财政预算职工工资总额2.5%标准提取的教职工福利费。
二、福利费使用管理原则
(一)坚持以集体性福利为主的原则,保障广大教职工共同享受福利的权利;
(二)坚持急需适当、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使用。
三、福利费使用范围
(一)对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限配偶、父母、子女)生病住院、去世的慰问开支;对职工或配偶生育的慰问开支。
(二)用于单位组织职工体检、参加职工综合医疗互助。
(三)单位举办食堂等集体福利开支的补贴及其他零星集体福利支出。
(四)政策规定的其它集体福利事项。
四、福利费常规性项目标准和实施办法
(一)教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有关慰问
1.教职工生病住院(年度内原则上不超过2次)、家庭生活困难、去世的,以及职工或配偶生育的,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1000元。
2.教职工直系亲属生病住院(重大疾病)、去世的,慰问标准一般不超过500元。
3.教职工因重大意外(因病、亡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补助总额度一般不得超过5000元/年。
4.各部门人员的慰问工作,由各基层工会负责组织慰问;劳模、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校工会和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慰问。
5.以上各项慰问金的报销,需经办人、基层工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校工会审批并登记,按财务制度办理有关手续。
(二)教职工健康医疗保障
1.教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2.参加武汉市职工住院综合医疗互助。
五、福利费管理
(一)教职工福利费由校工会统一管理,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负责实施;
(二)教职工福利费做到专款专用,各项支出严格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三)每年初编制教职工福利费预算计划,年底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情况,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
(四)长期病休、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生活福利标准,原则上比照其行政待遇规定执行。
六、附则
(一)本使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武汉商学院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管理办法》(武商院工[2014]5号)同时作废。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教代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